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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3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1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联合广场某座某号,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陈某宁。被执行人邹某,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某村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2015]深仲裁字第17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08924.77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下:一、被执行人邹某持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29%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持有深圳市某珠宝艺术品交流中心有限公司1.43%股权、深圳市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10%股权,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由于申请执行人未提交书面处分申请及有关证据,本院暂不予处分。二、被执行人邹某名下有奥迪牌FV7241FCVTG车一辆(车牌号码粤B某号),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并进行布控,但尚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分。三、被执行人邹某名下有位于布吉镇布吉李屋村尖山排别墅某栋私宅的房产(房产证号某号)、位于福田区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某栋塔楼某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某号)、位于福田区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某栋塔楼某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某号)、位于福田区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某栋塔楼某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某号)、位于南山区华侨城深南大道以北,侨城北路以西天鹅堡(某期)某栋某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某号),上述房产均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此外,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财产查证结果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以供执行。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