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五十四条,第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1421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2016年8月18日,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杨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志强审 判 员 付金良人民陪审员 吴立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连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