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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8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孔鑫国与曾广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鑫国,曾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823-2号原告孔鑫国。被告曾广。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823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原告孔鑫国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曾广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曾广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的产权变动手续的冻结;三、解除对原告孔鑫国名下位于长沙市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的产权变动手续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琼人民陪审员  刘金阁人民陪审员  胡忠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