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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邵忠东与马俊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忠东,马俊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邵忠东,男,生于1965年4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马俊钢,男,生于1972年6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忠东与被执行人马俊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通过查询银行、章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总局,济南市车辆管理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章民初字第3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苗 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