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王娟与杨志淳、洪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杨志淳,洪凌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765号申请人:王娟,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杨志淳,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洪凌云,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与被告杨志淳、洪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娟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志淳、洪凌云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融城绿景小区E041205单元房产,保全金额为10万元,担保人王启中以其所有的一辆别克牌小型轿车(号牌号码为皖BW59**)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了保护被保全财产人的利益,担保财产也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志淳、洪凌云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融城绿景小区E041205单元房产,保全金额为1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王启中所有的一辆别克牌小型轿车(号牌号码为皖BW59**),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俊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