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伍革革与杨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超,伍革革,郝松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革革。委托代理人李柯仪、赵栋梁,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第三人郝松松。上诉人杨超因与被上诉人伍革革,原审第三人郝松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6)豫1222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超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超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杨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森林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雪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