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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何艳辉与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艳辉,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何艳辉,公务员。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伍满平,该××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艳辉与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一案,申请执行人何艳辉与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何艳辉申请撤回对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木东审 判 员  封加德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