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异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辽宁治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康凯与沈阳馨都暖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治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康凯,沈阳馨都暖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异81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辽宁治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路恩鑫,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辉,该××工作员。申请执行人康凯。被执行人沈阳馨都暖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凯与被执行人沈阳馨都暖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辽宁治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辽宁治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称,康凯申请强制执行沈阳馨都暖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由贵院立案审理,贵院执行局查封冻结沈阳馨都暖通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300万元。现异议人对贵院的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是,该笔资金是沈阳馨都暖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路恩馨利用作为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实施的职务侵占辽宁治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该资金的来源及途径为:2014年4月4日沈阳馨都暖通公司(××),用辽宁治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产做抵押贷款2500万元,同日并将全部资金转移至山西省清徐县宝鑫水暖经销处,2014年4月8日再将全部资金转移至沈阳稳德商贸有限公司,同日再将2500万元中的800万元转移至吴振宇银行卡,2014年4月8日由吴振宇卡将350万元汇回到沈阳馨都暖通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账户。故异议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扣划的这笔钱是被执行人沈阳馨都暖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路恩馨诈骗异议人的赃款。请求依法解除法院扣划的被执行人沈阳馨都暖通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存款3571429.17元存款。本院查明,康凯与沈阳馨都暖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01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沈阳馨都暖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康凯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二、被告沈阳馨都暖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康凯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3月29日起算,至以上全部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康凯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以(2016)辽执2110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沈阳馨都暖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万元及孳息,并向协助义务执行人中信银行沈阳南站支行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对本院的扣划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沈阳馨都暖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进行扣划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辽宁治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辽宁治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邹红黎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寅曦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