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538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吕栋文,女,汉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明永乡夹河村一社人,自由职业,住该村。身份证号:622201198709108125。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惠铭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人民陪审员 宋开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长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