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7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青岛甫林电子有限公司与周显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甫林电子有限公司,周显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1民初7128号原告青岛甫林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辅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廷国,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显英,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郑莎莎,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甫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显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甫林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廷国,被告周显英的委托代理人郑莎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甫林电子有限公司诉称,因近年来,劳动力持续上涨,韩国现代及起亚汽车的市场销售量下滑等因素,原告单位经营状况出现危机。基于上述事实,原告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特提起本诉讼,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14535.90元。被告周显英未予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本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决有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3月自原告处正常退休,仅生育一个子女。另查明,2015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3715元。再查明,2016年5月9日,周显英以青岛甫林电子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胶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养老补助14535.9元”。胶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诉请求进行了审查后,作出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3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青岛甫林电子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周显英一次性养老补助14535.9元”。该裁决下发后,被告对此不服起诉至本院,即本案,原告未起诉。本院认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青岛市《关于落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计生(2004)10号)第一条规定:“凡是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对2002年9月28日以后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都应按其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本案中,被告周显英为独生子女父母,在其退休时原告应按其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向其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具体金额为14535.9元(53715元×30%)。现原告未将该款发放给被告,应予补发。原告称原告企业困难,现申请认定困难企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不支付被告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主张,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落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青岛甫林电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周显英一次性养老补助14535.9元。三、驳回原告青岛甫林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甫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李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鹿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