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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6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谢明园与冯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园,冯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6民初666号原告谢明园,居民。被告冯海燕,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明园与被告冯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谢明园负担。审 判 员  钟 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雷佳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