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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执恢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鄂云环、郑权、伍晓杰与被执行人白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云环,郑权,伍晓杰与被执行人白雪机动车交,白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恢181号申请执行人鄂云环,女,1950年10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请执行人郑权,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辽宁省北镇市。请执行人伍晓杰,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白雪,女,1980年11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人鄂云环、郑权、伍晓杰与被执行人白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0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白雪赔偿原告鄂云环经济损失33360.85元、赔偿原告郑权经济损失49769.67元、赔偿原告伍晓杰经济损失15976.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申请人于2016年3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白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现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82执恢18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毅力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