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赵素梅与洛阳奥巴车辆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山江重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素梅,洛阳奥巴车辆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山江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赵素梅,女,汉族,1973年2月23日生。被执行人:洛阳奥巴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郭社星,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山江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法定代表人:马文涛,该××董事长。关于赵素梅申请执行洛阳奥巴车辆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山江重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洛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素梅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洛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由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庆民审判员 李予洛审判员 张 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