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刘泽彦与刘泽波、石秀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彦,刘泽波,石秀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1399号原告:刘泽彦,农村居民。被告:刘泽波,农村居民。现下落不明。被告:石秀娥,农村居民。原告刘泽彦与被告刘泽波、石秀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泽彦、被告石秀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泽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泽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欠款52000元及利息6760元,共计587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份,被告刘泽波多次购买原告圆葱,截止2014年10月31日,被告共计欠原告圆葱款52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拖延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判如所请。被告刘泽波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石秀娥辩称,我与被告刘泽波已于2015年3月9日离婚。原告所诉2014年刘泽波购买其圆葱并欠圆葱款52000元,我均不知情。我不同意也没有能力偿还欠款。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4年10月31日欠条一份,用以证明刘泽波购买原告圆葱并欠圆葱款52000元,同时证明双方约定自2014年9月7日起计息,按照月息1分计算。2、平度市古岘镇古岘七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刘泽彦曾用名刘泽燕,属同一人。3、平度市仁兆镇西王戈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刘泽波自2014年2月份外出,至今未归,无法联系。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份,被告刘泽波多次购买原告圆葱,截止2014年10月31日,被告共计欠原告圆葱款52000元,刘泽波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自2014年9月7日起按照月息1分计息。该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刘泽波与石秀娥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3月9日在平度市民政局协议离婚。本院认为,被告刘泽波购买原告刘泽彦圆葱,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刘泽波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该欠款自2014年9月7日起按照月息1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泽波与石秀娥原系夫妻关系,上述欠款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刘泽波与石秀娥共同偿还。被告刘泽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圆葱款人民币52000元及利息676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泽波、石秀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泽彦圆葱款52000元及利息6760元,合计人民币58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69元,由被告刘泽波、石秀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端尧人民陪审员 徐建高人民陪审员 孙瑞忠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