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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3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世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李世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36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驻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XXX号。被执行人李世懿,女,1984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与被告李世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李世懿支付欠款人民币366,819.13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世懿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李世懿为贰级XXX残疾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被执行人李世懿为贰级XXX残疾。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珮审 判 员  沈向阳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王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