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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民督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与王政支付令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热力公司,王政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内0902民督93号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热力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侯立亮,经理。被申请人:王政,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热力公司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因被申请人王政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期间一直享受申请人的供热,由于在约定的时间没有按时交纳取暖费,期间产生的滞纳金按每日的千分之五收取。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王政给付申请人取暖费合811.0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的条件,按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政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取暖费合计人民币811.04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王政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利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建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