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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增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榆刑初字第713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增芳,男,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大学文化,系晋中学院退休教师,住榆次区。2001年9月因利用邪教组织“法轮功”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晋中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4年11月因利用邪教组织“法轮功”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晋中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14年3月2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1日因晋中市看守所未予关押,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刘增芳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审理,本院作出(2014)榆刑初字第7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刘增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后被告人刘增芳不服,提起上诉。经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3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人刘增芳刑期从2016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4日止。审 判 长  原琳琳审 判 员  柴富恒人民陪审员  冯二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晋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