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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多福与定远县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多福,定远县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2741号原告:王多福,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定远县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淮溪大道淮溪商业街。法定代表人:胡从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多福诉被告定远县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多福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多福撤回起诉。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409.5元,由原告王多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武梦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