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43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某、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43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史某某,女,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赵某、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三初字第0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