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1083号原告许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