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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18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与梁庆昌、莫雪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梁庆昌,莫雪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189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98699438。负责人:罗剑宁,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文宇,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秋燕,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庆昌,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405X。被告:莫雪花,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404X。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上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诉被告梁庆昌、莫雪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以被告已清偿全部贷款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27元,财产保全费217.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雅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玲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