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辖终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马林上诉首钢矿山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林,首钢矿山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林,男,1941年6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首钢矿山医院,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杨店子镇滨河村。法定代表人:李顺,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光,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玲,女,1964年7月5日出生。上诉人马林因与被上诉人首钢矿山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3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马林上诉称,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马林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其次,一审法院认为首钢矿山医院隶属于首钢总公司,因首钢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所以,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就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审法院实际是按照首钢矿山医院的行政隶属关系来确定的合同履行地。马林认为,即便是按照合同履行地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权,合同履行地也应当是马林治疗的地点,即本案原告首钢矿山医院的住所地。据此,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河北省迁安市。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管辖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迁安市法院审理。首钢矿山医院答辩称,一、首钢矿山医院是北京市所属的二级甲等医院,执业许可证也是由北京市的主管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二、本案被告马林是首钢矿业公司的职工,其享有的各项退休福利,包括社会保险等都是参照北京市的标准在北京市办理的,连马林的医保卡也是北京市石景山区的社保。三、以往的这类案件都是由北京市石景山法院或者其巡回法庭审理。综上,请求驳回马林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民事管辖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告住所地位于首钢迁安矿区所辖区域内的民事案件,在不违反级别管辖的前提下,北京市石景山法院享有专门管辖权。据此,马林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马林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代理审判员 胡保峰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