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徐合军与金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合军,金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72号申请执行人徐合军。被执行人金帅。徐合军与金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合军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金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金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金帅因其他执行案件在诉前已携家人外出,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金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合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金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合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万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