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杨尚跃与赵健海、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尚跃,赵健海,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247号申请执行人:杨尚跃,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执行人:赵健海,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号左岸名苑8栋办公8-506,组织机构代码71128512-1。法定代表人:赵健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字45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健海、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健海、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斌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