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黄梅官与王昌兵、王昌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梅官,王昌兵,王昌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恢5号申请人黄梅官,男,生于1962年8月11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王昌兵,男,生于1972年7月5日,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被执行人王昌山,男,生于1981年1月23日,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梅官与被执行人王昌兵、王昌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员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