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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诉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通信监控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通信监控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420号原告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虎门镇怀德工业区,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通信监控中心,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诉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通信监控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8.0元,由原告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田雪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卓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