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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立军与郑灿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军,郑灿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3891号原告周立军,男,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郑灿兵,男,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军诉被告郑灿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灿兵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立军负担。审判员  包长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