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4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佩新等四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佩新,田可欣,欧阳羚艺,潘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4刑初48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佩新(曾用名王欣),女,汉族,1996年7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辩护人何洪波,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田可欣(曾用名田茂力、田茂蒂),女,汉族1994年5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辩护人郭飞,四川众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童颖,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欧阳羚艺,女,汉族,1994年11月12日出生于四川内江市,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辩护人吴文胜,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潘婷,女,汉族,1996年10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辩护人雷伟,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6]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佩新、田可欣、欧阳羚艺、潘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强、杜世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佩新及其辩护人何洪波,被告人田可欣及其辩护人郭飞、童颖,被告人欧阳羚艺及其辩护人吴文胜,被告人潘婷及其辩护人雷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佩新伙同被告人田可欣、欧阳羚艺、潘婷、张娟(在逃)、杨某、刘某(二人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以其在KTV唱歌时书包内3200元钱被盗一事为由,在无任何证据情况下怀疑是当夜同在该处玩耍并先行离去的被害人徐某、魏某所为,并将二人约至成都市锦江区东门大桥“东方时代广场”街边理论,意图强行索要现金以弥补“损失”,后又将被害人徐某、魏某带至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与水津街交界的“时代1号”外空地处,再次索要现金未果,遂于当日凌晨3时许,由上述七人以及另两名女性(身份不详,在逃)共同对被害人徐某扇耳光、皮带抽打和拳打脚踢等方式实施围攻殴打,致使被害人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言语威胁被害人徐某与魏某必须每人支付1000元弥补被盗损失,否则将继续对二人进行殴打。被害人徐某被迫当场将自己一张银行卡交由魏某,由其取出1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人王佩新。随后,被告人王佩新又以魏某未支付1000元为由,伙同被告人田可欣、张娟对二人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188号x栋x单元x楼的住处进行搜查,欲拿走屋内现金,因屋内无现金未能得逞。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17日将被告人王佩新、田可欣、欧阳羚艺、潘婷抓获归案,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徐某出具书面谅解,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佩新、田可欣、欧阳羚艺、潘婷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佩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王佩新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提出被告人王佩新有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的情节,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可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田可欣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提出被告人田可欣有认罪态度较好,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从犯的情节,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羚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欧阳羚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被告人欧阳羚艺的行为构成违法,但不知道索要财物是被害人的且涉案财物未达追诉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被告人潘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潘婷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提出被告人潘婷有认罪态度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佩新伙同被告人田可欣、欧阳羚艺、潘婷、以及张娟(在逃)、杨某、刘某(二人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以其在KTV唱歌时3200元钱被盗一事为由,怀疑是当时同在该处唱歌并先行离去的被害人徐某、魏某所为,并将二人约至成都市锦江区东门大桥桥头街边理论,谎称观看过监控视频,意图使二被害人承认盗窃行为。后又将被害人徐某、魏某带至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与水津街交界的“时代1号”外空地处,再次索要现金未果。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佩新、田可欣、欧阳羚艺、潘婷及同伙分别采取对被害人徐某扇耳光、皮带抽打和拳打脚踢,阻止被害人魏某及朋友帮助被害人徐某等方式对被害人徐某实施围攻殴打,致使被害人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威胁被害人徐某与魏某必须每人支付1000元弥补被盗损失,否则将继续对二人进行殴打。被害人徐某被迫将自己一张银行卡交由魏某,由其取出1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人王佩新。随后,被告人王佩新等要求魏某拿钱,魏某去取款未取到,被告人王佩新又伙同被告人田可欣等人到被害人临时居住地寻找现金未果。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17日将被告人王佩新、田可欣、潘婷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潘婷联系被告人欧阳羚艺见面协商赔偿事宜,民警在见面地将被告人欧阳羚艺抓获。赃款10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四被告人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徐某、魏某,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事实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一)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和四被告人的归案情况。2、四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辨认说明,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被告人王佩新处扣押的现金1000元已发还被害人徐某。4、病情证明,证实被害人徐某的伤情。5、成公锦(人)受案字[2015]10723号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王佩新因被盗现金报案的情况。6、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徐某、魏某对四被告人的表示谅解的情况。(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13日晚徐某和魏某及“大嘴”、“可乐”、“桂圆”到KTV耍,1月14日凌晨2时许,徐某和魏某一起回家,“大嘴”等三人留在包间。当天凌晨,“大嘴”打电话说钱掉了,怀疑是徐某、魏某偷的。1月14日傍晚,“大嘴”等发消息约徐某二人到派出所查掉钱的事。15日0点左右,“大嘴”叫徐某到东门大桥桥头报亭处,现场有魏某、“可乐”及五六个徐某不认识的年轻女子。其中一女子说有人看监控了,后有人打电话来说监控里看到两个长头发女的其中一个偷了钱。十多分钟后,来两个女的对徐某和魏某说不是徐某就魏某,徐某当场反驳,要求看监控,对方不让看。“欧阳”说是魏某,魏某反驳,两人吵起来,“欧阳”一脚踢在魏某肚腹处。之后“大嘴”让徐某拿包查,拿银行卡看明细,还要到徐某家搜。徐某就和两个朋友拿包回来,“大嘴”觉得徐某嫌疑很大,继续扯这个事。双方又到东门大桥另一边的空坝处,“大嘴”把“桂圆”也喊来。对方有人说怀疑是徐某,对方涌上来围着徐某打,徐某被打倒在地,头都被打晕了对方才停手,徐某感觉有人把自己放平,给喂了些水才缓和。“大嘴”一帮人商量了后“大嘴”让徐某、魏某、“桂圆”一人拿1000元钱。徐某被逼得没法,就把卡给魏某,让魏某取1000来让徐某等脱身。魏某取了钱回来交给“可乐”。“大嘴”又向魏某要钱,魏某拿着朱某的卡和“可乐”去取但没有取到。“大嘴”她们说到徐某住处去搜,“大嘴”、“可乐”和田可欣就到徐某住处,搜了就走了,走时对魏某说让明天拿钱。1月15日白天,徐某报案,徐某全身多处外伤。被害人徐某辨认被告人王佩新叫“大嘴”,被告人潘婷叫“凡凡”,被告人欧阳羚艺叫“欧阳”,辨认出被告人田可欣。2、被害人魏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13日23时30分许,魏某和徐某、“大嘴”、“桂圆”、“可乐”相约一起到KTV耍。1月14日3时许,魏某和徐某回到租住地,“大嘴”三人还在玩,4时许“大嘴”打电话说在KTV掉了几千块钱,叫魏某和徐某到派出所,魏某一人到派出所没找到“大嘴”等人。1月14日23时许,魏某等五人相约看监控,魏某和徐某下楼后看见“大嘴”已经和其他七八个人站在“何师烧烤”外的报亭边。“大嘴”说有人去看监控了,过了十多分钟,有人打电话说监控只看到两个长头发女的下手偷的。又过了二十多分钟,田可欣和“欧阳”过来,说是魏某偷的,还推了魏某一下,踢了魏某肚子。魏某和徐某提出要看监控,对方不同意。“大嘴”那边有人提议检查魏某和徐某的包,徐某去取完包和两个朋友回来。然后大家到东门大桥桥头的广场上,争论了半个小时。“大嘴”那边的人开始打徐某,情况很混乱,徐某被打倒了,对方的人基本都在打徐某,魏某和朋友去护徐某都被拉开。徐某被打得很凶,魏某提议先送徐某回家,“欧阳”说必须拿钱才能走。“大嘴”说让魏某、徐某、“桂圆”每人拿1000元。徐某被打的恼火,就叫魏某从徐某卡上取1000元,魏某取钱回来交给“可乐”。“欧阳”又叫魏某拿钱,魏某借朱某的卡去取钱但没取到。“大嘴”又说要到租住地去搜,“大嘴”、“可乐”、田可欣跟魏某等一起回租住地搜了以后,没发现钱就走了。被害人魏某辨认被告人王佩新叫“大嘴”,被告人欧阳羚艺叫“欧阳”,被告人潘婷叫“凡凡”,并辨认出被告人田可欣。(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佩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称2015年1月13日晚,王佩新和朋友到KTV唱歌,到1月14日凌晨,“婷婷”和“二璇”先走了。半小时后王佩新发现自己放在书包里的三千二百多元钱不见了,开始怀疑是包间里一起玩的人拿的,当时在场的都说没拿,王佩新还当场搜了身,都没有钱,王佩新就报警了。后来,王佩新想不通钱就这样丢了,就给张娟、田可欣等朋友说,并说只有怀疑“婷婷”和“二璇”。朋友就给王佩新出主意,商量结果是先吓一下,逼两人看认不认。商量好了就约人帮忙,王佩新喊了张娟和田可欣,张娟和田可欣又通知了“欧阳”、“凡凡”等朋友。王佩新了解到KTV包间里没有监控,就商量让“欧阳”和田可欣假装去看监控,“婷婷”和“二璇”到时,打电话回来骗二人说看到监控了,就是“婷婷”和“二璇”。1月15日凌晨0时,王佩新把“婷婷”和“二璇”叫到东方时代广场外的报亭处,王佩新等七人围住“婷婷”和“二璇”,按计划骗二人,“欧阳”说就是“二璇”,“二璇”否认,就吵起来,争吵中“欧阳”推了“二璇”一把,王佩新等把二人拉开,没打起来。王佩新等人让“婷婷”和“二璇”把包包拿出来搜,银行卡拿出来查,还有去住的地方搜。后王佩新等喊“婷婷”和“二璇”到河对面去,“婷婷”上楼拿包,下来时跟了两个“婷婷”的女性朋友。在河对面,有朋友说要么打对方一顿,要么要钱,但钱不一定要得回来。“欧阳”就故意当着大家面问觉得是谁偷的,有人指着“婷婷”,大家就冲上去围殴“婷婷”,“二璇”和对方两个朋友想护住“婷婷”,王佩新上去拉开,不让对方还手,大家围着“婷婷”拳打脚踢、扯头发、打耳光,打了约二十多分钟才收手。这时“凡凡”提出对方身上有好多钱,就收好多钱。王佩新就对“婷婷”、“二璇”和“桂圆”说三个人一人给1000元钱。“桂圆”同意,“婷婷”和“二璇”都说没钱,改天给。“欧阳”就说不给钱不准走,旁边还有人说不给钱就再打一顿。“婷婷”就拿银行卡给“二璇”去取了1000元回来,给了王佩新。“欧阳”又去对“婷婷”等说没钱不准走,等会儿再打。“二璇”就找朋友借了张卡,张娟陪着去取钱,但没有取到钱。“桂圆”给了500元,王佩新又退给“桂圆”了。后王佩新对“婷婷”和“二璇”说去家里搜,对方也同意,王佩新、张娟、田可欣带着“二璇”、“婷婷”等人到了“婷婷”他们住处,结果没找到钱,就离开了。走的时候王佩新让“二璇”看好“婷婷”,钱改天给。后警察来把王佩新等人抓到派出所,王佩新供述了1000元放在其暂住地。王佩新怀疑“婷婷”二人偷钱是因为掉钱当时没有搜她们身。此外,被告人王佩新在2015年1月14日凌晨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5年1月14日4时30分左右,王佩新在KTV包间被盗现金3200元,怀疑是先从KTV走的两个朋友偷的。被告人王佩新辨认出被告人田可欣,辨认被告人潘婷叫“凡凡”,被告人欧阳羚艺叫“欧阳”。2、被告人田可欣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称2015年1月14日凌晨四五点,田可欣接到“大嘴”的微信,说在KTV唱歌后发现钱包内的3200元被盗,怀疑“婷婷”、“二璇”拿了,但没有证据,就商量骗对方看了监控,看什么反应。1月15日凌晨0点左右,“大嘴”按计划打电话过来,“欧阳”说看了是两个女的偷的,“大嘴”叫田可欣等过去。田可欣和“欧阳”到后,看到“大嘴”、“可乐”、“凡凡”、“冬瓜”及其闺蜜、“杨旗”和两三个田可欣不认识的把“婷婷”、“二璇”围住,田可欣到后说监控是两个长发女的拿的,“二璇”一直在解释自己没有偷,“大嘴”说“婷婷”不说话嫌疑最大,双方僵持着并发生抓扯。后来大家到东门大桥河对面,田可欣有事和“欧阳”、“凡凡”等到九眼桥喝酒了。过了半个多小时有人打电话,田可欣等又返回去,现场之前的都在,还多了“桂圆”。“大嘴”说“婷婷”到现在都不承认,喊大家动手把“婷婷”打一顿,看到底拿不拿钱出来。然后田可欣就看到“大嘴”、“可乐”、“欧阳”、“凡凡”以及两个不认识的围住“婷婷”扯来扯去,后“婷婷”被扯倒在地,都在踢“婷婷”,“婷婷”的一朋友一直在护着她,“二璇”想过去保护,田可欣把“二璇”拉住,还有人用皮带打“婷婷”。“婷婷”被打到躺在地上,躺了10分钟左右,被朋友扶起来。过了一会儿,“二璇”从街对面走回来,“欧阳”说是取钱去了,“二璇”回来把钱给了“大嘴”,听说是1000元,是帮“婷婷”取回来的。“大嘴”说要一人1000元,让“二璇”也给1000元,“二璇”说没有,“大嘴”不答应。后“可乐”带着“二璇”去看卡,回来说没钱。“大嘴”就让田可欣去“婷婷”她们家看,之后田可欣和“大嘴”、“可乐”等就到“婷婷”家翻,没找到钱就走了。后来田可欣上班时被抓了。此外田可欣供述称王佩新说丢失的3200元是王佩新的工资,是否真实丢失田可欣不知道。被告人田可欣辨认被告人王佩新叫“大嘴”,被告人欧阳羚艺叫“欧阳”,被告人潘婷叫“凡凡”。3、被告人欧阳羚艺的供述,2015年1月14日晚11点过,欧阳羚艺碰见“大嘴”,“大嘴”说她星期二唱歌时钱被偷了,怀疑是“二璇”或者“婷婷”偷的,“大嘴”说喊她们还,不还就打。第二天凌晨0点,“大嘴”来找欧阳羚艺让一起去要钱,当时还有田可欣、“凡凡”、“可乐”及其他三个女的。后欧阳羚艺和田可欣离开,“大嘴”打电话让欧阳羚艺说去看监控了,田可欣让说看到是一个长发女的偷的钱。后欧阳羚艺和田可欣返回,欧阳羚艺说看到是一个长头发女的把钱拿了,“大嘴”和“二璇”、“婷婷”争论起,大嘴一直说是“二璇”和“婷婷”。后欧阳羚艺、“凡凡”、田可欣到九眼桥喝酒去了。过了一个多小时又返回去,“大嘴”她们都在河边站着,“大嘴”的朋友推了“婷婷”一下,双方开始抓扯,把“婷婷”推到一个空坝子,然后有两个女的一起开始打“婷婷”,“婷婷”朋友想去帮忙,欧阳羚艺和“凡凡”把她拉住,“可乐”拉“婷婷”另一个朋友,田可欣拉住“二璇”不让帮忙。后欧阳羚艺、“凡凡”围着“婷婷”,大家将“婷婷”推来推去,“凡凡”踢了“婷婷”,后不知谁将“婷婷”推倒在地,有人用皮带打“婷婷”,还有人踢“婷婷”来跪着,“婷婷”不停道歉。后来“凡凡”叫不要打了,“婷婷”躺在地上被朋友扶起来。“大嘴”和“可乐”喊“婷婷”拿钱出来,每人1000元,欧阳羚艺说既然掉了钱,就肯定要赔出来。过了一会儿“婷婷”拿了一张银行卡给“二璇”,“二璇”跟“可乐”去取了钱拿给“大嘴”,欧阳羚艺数了下正好1000元。“大嘴”说还差钱,欧阳羚艺说叫“二璇”给,“大嘴”就叫“二璇”拿钱,“二璇”找她朋友借,“二璇”朋友给了张卡给“二璇”,“二璇”和“可乐”去取钱没有取到。“大嘴”就说去家里翻,欧阳羚艺不去就回去了。被告人欧阳羚艺辨认被告人王佩新叫“大嘴”,被告人潘婷叫“凡凡”,辨认出被告人田可欣。4、被告人潘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称2015年1月14日晚,“大嘴”给潘婷说“大嘴”在KTV包间丢了3200元钱,怀疑是当时在场的“婷婷”和“二璇”偷的,有证据,让潘婷等下帮问“婷婷”和“二璇”要钱。15日0时许,“大嘴”喊到潘婷、“杨旗”、“杨旗”的两个朋友、“欧阳”、“可乐”、田可欣还有两个不认识的女的,在“何师烧烤”外和“婷婷”、“二璇”见面,“婷婷”和“二璇”说没偷钱,双方吵了一会儿。中途“大嘴”悄悄让潘婷给田可欣打电话,叫“欧阳”、田可欣假装看监控,说看到是“婷婷”她们偷的。田可欣和“欧阳”照做后又回来把所谓的监控内容给“婷婷”二人说,“婷婷”二人不承认,双方又吵起来,“欧阳”还打了“二璇”一下。后潘婷和“欧阳”、田可欣到九眼桥去耍,到“杨旗”打电话催回去,潘婷三人又打车回东门大桥附近。回去后“婷婷”那方多了两个女的,“大嘴”问要不要干脆动手,还在商量时“杨旗”的一个朋友先冲上去把“婷婷”按在地上打,大家都冲上去打“婷婷”,“婷婷”朋友来护她,被人拉开,潘婷在拉“婷婷”朋友。“可乐”扯下皮带抽,“杨旗”抢过皮带继续抽,潘婷去踢了两次,第一次没踢中。打了一会儿大家就停手了,“大嘴”说干脆喊“婷婷”她们一人拿1000块钱。后来“婷婷”给了“二璇”一张卡,“二璇”取了1000块钱回来交给“大嘴”,然后“二璇”又拿张卡去取钱,这次没取到钱。“大嘴”看对方拿不出钱,就说到家里搜,潘婷没有去。到周五警察到把潘婷等抓了,2015年1月17日潘婷帮民警联系上“欧阳”,在华阳把“欧阳”抓了。此外,潘婷供述称王佩新说丢失的3200元是工资,潘婷记得当时发了工资。被告人潘婷辨认被告人王佩新叫“大嘴”,被告人欧阳羚艺叫“欧阳”,并辨认出被告人田可欣。5、同伙张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称2015年1月14日凌晨,张娟和王佩新等人到KTV唱歌,张娟酒喝多了就睡着了,直到5点30分左右,服务员把张娟叫起来,发现包间没人,张娟到楼下等王佩新,王佩新回来后一起坐车回租住地,路上王佩新告诉张娟钱被偷了,怀疑是先离开包间回家的魏某和“婷婷”偷的。14日晚张娟和王佩新、“婷婷”、魏某、“桂圆”说好下班后一起解决王佩新钱被盗的事。1月15日0时左右,张娟和王佩新、魏某、“婷婷”到东门大桥桥头的报亭旁,另有三个张娟不认识的人和“欧阳”、“凡凡”、田可欣也来了。“欧阳”和田可欣去看监控回来说不是很清楚,只看到两个长头发的人拿的。“欧阳”说是“婷婷”拿的,“婷婷”和魏某都辩解说不是。“欧阳”踹了魏某一脚,就被拉开了。后“婷婷”上了趟楼,又跟两名女子下来,大家转移到东门大桥桥头附近的一个空地上。张娟不认识的一个女子提议把对方打疼了,就会把钱拿出来。15日凌晨2时许,“欧阳”、田可欣、“凡凡”过来,那个不认识的女子先把“婷婷”推倒在地,开始打“婷婷”,然后场面就很混乱了,很多人围着“婷婷”打,魏某和“婷婷”朋友被拉开。张娟看见自己方不认识的三个女子和“欧阳”、“凡凡”、田可欣都动手了,张娟踹了“婷婷”朋友两脚。打斗进行了20分钟左右,“婷婷”躺在地上不动了,又被让跪在地上道歉。后王佩新让去KTV的人平摊损失,张娟和“桂圆”当场给了王佩新5**元钱,魏某帮“婷婷”从卡里取出1000元,交给了王佩新。魏某说自己没钱,“欧阳”说必须拿,魏某就向朋友借了卡,张娟陪魏某去取钱,但因没钱就没有取到。“欧阳”提议去魏某住处搜,张娟、王佩新、田可欣等就和魏某、“婷婷”坐车到魏某住处,没找到钱,魏某说当天下午将钱给王佩新,张娟等就走了。1月16日晚上,张娟被带到派出所了。此外,张娟供述称案发前几天,王佩新都给张娟说没发工资,去KTV唱歌时王佩新说身上只有几百元钱。张娟辨认出被告人王佩新、田可欣,辨认被告人欧阳羚艺叫“欧阳”,被告人潘婷叫“凡凡”。6、同伙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称2015年1月中旬一天的晚上,杨某和朋友到“大嘴”上班的酒吧耍,“大嘴”找到杨某让杨某等人帮忙打架,说是怀疑“婷婷”偷了“大嘴”钱,准备打“婷婷”一顿。凌晨1点多,“大嘴”开始组织约好的人,杨某看在“凡凡”面子上决定帮忙。楼下双方都在,“欧阳”和田可欣去看监控,后回来说看了监控就是“婷婷”偷的,“婷婷”一方反驳说不可能,“欧阳”和“婷婷”一个朋友吵起来,踢了对方一脚。后“大嘴”提议到河对面去打“婷婷”,到河对面一大厦外的坝子里,“大嘴”、“可乐”和“婷婷”一方谈。过了五十分钟左右,大家围一起商量,“大嘴”说“婷婷”不认偷钱的事,要打她一顿;旁人的意思是“大嘴”现动手,其他人帮打。之后大家上去把“婷婷”围住,最先动手的是刘某,大家一起上去打“婷婷”,当时比较混乱,都在出手,打了大约十多分钟才停手。打完后,“大嘴”、“可乐”、“欧阳”继续跟“婷婷”她们扯,后杨某看到“婷婷”一个朋友离开,“大嘴”说是取钱去了,“婷婷”朋友取了1000元交给“大嘴”,之后“大嘴”还说到“婷婷”家去搜钱,杨某等不去,就散了。杨某辨认被告人王佩新叫“大嘴”,被告人潘婷叫“凡凡”,并辨认出被告人田可欣。7、同伙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称2015年1月的一天晚22时许,刘某和朋友到酒吧耍,“大嘴”来说她在KTV耍的时候掉了3000元,偷钱的是“婷婷”及其一个朋友,喊刘某等帮“大嘴”找“婷婷”她们。23时左右,两方人在东门大桥桥头街沿上说掉钱的事。“婷婷”和朋友不承认拿了钱,说要调监控,田可欣和“欧阳”回来说只看见长头发的两个女的偷的,暗示是“婷婷”和朋友偷的。后大家到东门大桥另一边空地上谈,等了一阵,两边人开始说这个事情。刘某和“婷婷”又讲掉钱的事,刘某感觉面子挂不住,推了“婷婷”一把,然后刘某一边的人开始打“婷婷”了,打完后又开始问“婷婷”是不是偷了“大嘴”的钱,“婷婷”还是不承认。杨某说“婷婷”把杨某手弄伤了,就有人让“婷婷”跪下给杨某道歉,“婷婷”开始不跪,后刘某等踢了“婷婷”腿,“婷婷”就跪下了,杨某好像还抽了“婷婷”,其他人也动了手。之后刘某就坐到街沿睡,后面的事就不清楚了。杨某把刘某喊醒,事情都完了,“大嘴”让大家去“婷婷”家看有没有钱,刘某没去,回去路上杨某给刘某说“婷婷”从卡上取了1000元给“大嘴”,“大嘴”嫌不够。刘某辨认被告人王佩新叫“大嘴”,被告人欧阳羚艺叫“欧阳”,被告人潘婷叫“凡凡”,辨认出被告人田可欣。(四)相关笔录: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佩新的暂住地进行搜查,查获赃款1000元。(五)视听资料:1、四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被告人王佩新指认赃款的照片,证实现场及赃款具体情况。2、天网监控视频,证实案发现场监控情况。被告人王佩新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田可欣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杨某和刘某某的供述提出部分不真实的意见,其余证据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田可欣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潘婷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其自己供述和杨某、刘某某的供述提出部分不真实的意见,其余证据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潘婷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欧阳羚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欧阳羚艺的辩护人对被告人张娟的供述提出部分不真实的意见,四被告人均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人田可欣的辩护人当庭向本院提供了赔偿协议及收条,证实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的情况;被告人田可欣的病情证明,证实被告人田可欣的身体情况。公诉机关没有对被告人田可欣的辩护人提供的赔偿协议和收条提出异议,对病情证明提出与本案关联性不大的意见。四被告人及其余辩护人没有对被告人田可欣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本院审理期间,核实了如下证据:1、本院(2016)川0104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伙的案件事实及处罚情况。2、被告人欧阳羚艺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欧阳羚艺的归案情况。公诉机关、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对本院核实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被告人田可欣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核实的证据符合主要内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结合证据的印证情况综合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佩新、田可欣、欧阳羚艺、潘婷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四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应以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综合量刑。四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婷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的亲属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可欣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可欣是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本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欧阳羚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欧阳羚艺无罪的意见,本院认为(1)关于不知道索要财物是被害人所有的意见,公诉机关提供的四被告人及其同伙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足以证实被告人欧阳羚艺明知没有监控视频而谎称有监控并以此欺骗被害人并伙同被告人王佩新等人让被害人徐某拿出现金1000元,可见被告人欧阳羚艺明知被告人王佩新无证据证实被害人盗窃,却借此强行向被害人要钱的事实,本院对辩护人此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犯罪金额不够追诉标准的意见,本院认为辩护人引用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规定,而根据2013年7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情节严重”,达到犯罪标准,辩护人引用规定已被新的规定变更,不再适用,本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院对被告人欧阳羚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欧阳羚艺无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佩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一个月。即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二、被告人田可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欧阳羚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潘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该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春雨人民陪审员  周跃飞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彬速 录 员  赵诗依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