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等与马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马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773号原告张某甲,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张某乙,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马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张某甲、张某乙与马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