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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等与马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马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773号原告张某甲,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张某乙,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马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张某甲、张某乙与马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