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执8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邝安杰与汕头市蔡府燕窝有限公司、镇江市皇巢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安杰,汕头市蔡府燕窝有限公司,镇江市皇巢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8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邝安杰。被执行人汕头市蔡府燕窝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法定代表人蔡觐云。被执行人镇江市皇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法定代表人黄惠华。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粤0904执813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汕头市蔡府燕窝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樟支行20×××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27.50元,现因被执行人汕头市蔡府燕窝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6127.50元交至本院账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法应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汕头市蔡府燕窝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樟支行20×××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27.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