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D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269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DAD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2695号原告:白某,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DAD某,澳大利亚籍,住澳大利亚。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DAD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付),由原告白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刘 阳人民陪审员 任英慈人民陪审员 姚元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广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