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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D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269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DAD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2695号原告:白某,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DAD某,澳大利亚籍,住澳大利亚。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DAD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付),由原告白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刘 阳人民陪审员  任英慈人民陪审员  姚元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广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