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3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想、李梦义等与赵月华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想,李梦义,曹素珍,赵月华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3408号原告李想,女,汉族,1983年4月15日生。原告李梦义,男,汉族,1931年10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少民,1964年9月16日。原告曹素珍,女,汉族,1931年8月14日生。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书文,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月华,女,汉族,1979年2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吴春蕾,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想、李梦义、曹素珍诉被告赵月华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想、李梦义、曹素珍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想、李梦义、曹素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想、李梦义、曹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想、李梦义、曹素珍负担。审 判 长 张郑军人民陪审员 张次粉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永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