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郑大红、王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郑大红,王小霞,刘文亮,王冬霞,靳文彬,王二霞,王进才,赵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43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焦作新区。负责人侯新忠,主任。被执行人郑大红,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小霞,女,汉族,1977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文亮,男,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冬霞,女,汉族,1982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靳文彬,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二霞,女,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进才,男,汉族,1957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丽萍,女,汉族,1963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诉郑大红、王小霞、刘文亮、王冬霞、靳文彬、王二霞、王进才、赵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三金初字笫00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