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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邓昊阳与田合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昊阳,田合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邓昊阳,男,2006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法定代理人王金娜,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田合心,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昊阳与被执行人田合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合心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合心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邓昊阳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田合心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邓昊阳本次申请执行标的身体伤害所致的损失20000元,申请执行人邓昊阳本次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26执1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田合心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邓昊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志辉审判员  冉成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自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