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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山东华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泰安泰龙软轴软管厂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山东省泰安泰龙软轴软管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095号原告山东华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现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省泰安泰龙软轴软管厂。法定代理人赵传喜,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泰安泰龙软轴软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省泰安泰龙软轴软管厂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衍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