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0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广州海吉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周芷怡劳动争议2016民终1078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海吉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周芷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07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海吉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欧洪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航,系该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芷怡,住广东省化州市。上诉人广州海吉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判决:一、确认广州海吉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周芷怡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广州海吉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加倍支付2015年8月6日至2015年9月25日的工资6469元给周芷怡。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海吉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广州海吉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2015年8月6日至2015年9月25日的加倍工资6469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周芷怡答辩同意原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虽上诉称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海吉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晓航审 判 员 苏韵怡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永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