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民初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惠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第806号原告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惠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惠某负担。审判员 张党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