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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0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凑后与何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凑后,何陆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民初10180号原告:张凑后,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代理人:孙丽巧,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陆平,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张凑后与被告何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凑后的委托代理人孙丽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陆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凑后诉称,2014年被告何陆平向原告购买6万元翡翠挂件。2015年1月9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5年5月底前付清货款,但该款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万元。被告何陆平未作出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张凑后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万元及原告承诺于2015年5月底前付清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何陆平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张凑后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及对原告张凑后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张凑后提供的欠条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来源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现原告张凑后能够保证欠条的真实性,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何陆平向原告购买6万元翡翠挂件。2015年1月9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张凑后翡翠挂件货款人民币陆万元。欠款人承诺于2015年5月底付清。如果在付款前挂件还给张凑后,欠条作废。”后被告未支付货款,亦未归还翡翠挂件。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被告何陆平向原告张凑后购买翡翠挂件,原告已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万元至今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陆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陆平应支付原告张凑后货款计人民币6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何陆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交款的开户行、领款人、账号详见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边锋代理审判员  陈翊人民陪审员  金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应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