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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庄彬红与朱国华、张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彬红,朱国华,张小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5民初955号原告:庄彬红,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湘渊,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国华,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张小川,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原告庄彬红与被告朱国华、张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彬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湘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彬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偿付原告借款2万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3月3日,被告朱国华以购房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因缺乏资金向二被告催讨,二被告仅偿还借款2万元,尚欠借款2万元二被告至今未还。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故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朱国华、张小川未作书面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被告朱国华出具的借条、二被告的身份信息表、泉州市泉港区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加以证明。二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条可证明被告朱国华于2009年3月3日向其借款4万元及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的事实,扣除已偿还借款2万元后,被告朱国华尚欠原告借款2万元。借条中未载明还款期限,应认定涉诉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朱国华返还尚欠借款,故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朱国华偿还借款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可证明二被告于2006年12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进而可证明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上述借款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张小川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国华、张小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庄彬红借款2万元。如果被告朱国华、张小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朱国华、张小川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勤富人民陪审员  林宝清人民陪审员  施茂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庄曙新速 录 员  陈鸳娥附: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偿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