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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贺永梅与井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永梅,井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289号申请人贺永梅,女,汉族,48岁。被执行人井小平,男,汉族,48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3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3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