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申请刘立宝罚金委托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617号被执行人刘立宝,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申请执行刘立宝罚金一案,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16)冀1025执114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我院委托执行,经我院审查不符合委托条件,已将此案退回委托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5执114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晓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