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民终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陶克继与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克继,陈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终20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克继,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竹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振林,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龙,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委托代理人:张子恩,广东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陶克继与被上诉人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陶克继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发启审 判 员 孙 志代理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晓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