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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尚科院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尚科院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定代表人:许怀文,该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尚科院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春雨,该经理。本院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民3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尚科院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尚科院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590万元、案件受理费57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57212元,合计60195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尚科院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的银行存款6019512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尚科院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昌米代理审判员  许 翔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