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8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张确清与毛向辉、李泽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确清,毛向辉,李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张确清,农民。被执行人毛向辉,农民。被执行人李泽玉,居民,系被执行人毛向辉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确清与被执行人毛向辉、李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涟民一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确清借款本金20万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负担本案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4370元;3.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966元。但被执行人毛向辉、李泽玉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毛向辉、李泽玉常年在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确清与被执行人毛向辉、李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李洪毅审判员  严楚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新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