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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晓彤与李法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彤,李法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彤,男,汉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现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李法广,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张晓彤申请执行李法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8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李法广共欠原告张晓彤借款本金1万元,被告于2016年7月30日之前偿还所欠原告本金5000元;于2016年8月10日之前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5000元及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如果被告不能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可就上述全部借款及利息申请法院一并强制执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李法广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张晓彤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5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法广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50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景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