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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新疆巴州鹏程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崔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巴州鹏程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崔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3703号原告新疆巴州鹏程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崔卫东,男,汉族,住库尔勒市新城南路。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巴州鹏程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疆巴州鹏程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17.77元,退还原告新疆巴州鹏程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审判长  徐春波审判员  王道阳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