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楚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融天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融天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楚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融天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权,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楚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融天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襄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襄仲裁字第042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融天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