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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3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北京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745号原告:北京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四巷朝外*****层0828。被告: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号*号楼**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华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