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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7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郭进场与杨邦直、叶玉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进场,杨邦直,叶玉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7692号原告:郭进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峰,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邦直。被告:叶玉姬。原告郭进场诉被告杨邦直、叶玉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进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峰,被告杨邦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玉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进场向本院提出诉请:1.被告杨邦直、叶玉姬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邦直于2014年农历12月以及2015年农历正月以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1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5%,利息每四个月支付一次。2015年农历5月1日(公历2015年6月16日),被告杨邦直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偿还本息。被告杨邦直、叶玉姬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人口信息,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用以证明被告杨邦直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婚姻登记证明,用以证明被告杨邦直、叶玉姬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杨邦直辩称:欠款属实,但是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双方当时约定月利率为1.5%,四个月支付利息一次,借款后已经支付四个月利息,借条是后面补的,出具借条后再没有支付过利息。借款是答辩人个人借来用于收购西红柿,与被告叶玉姬无关,不应由叶玉姬偿还。被告杨邦直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叶玉姬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及被告杨邦直提供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均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律特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杨邦直没有异议,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杨邦直已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16日。本院认为:被告杨邦直向原告郭进场借款100000元,有被告杨邦直出具借条为据,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借款义务后,被告杨邦直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本息,故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债务虽然系以被告杨邦直个人名义所借,但债务发生于被告杨邦直、叶玉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叶玉姬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的情形,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杨邦直、叶玉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郭进场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杨邦直、叶玉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其长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