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锦霞与王云、王元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霞,王云,王元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360号申请执行人:李锦霞,××,无业。被执行人:王云,××,无业。被执行人:王元珍,无业。申请执行人王云、王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88号民事判决书王云、王元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锦霞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0年12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本金8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本金48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3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云、王元珍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88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